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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
2010-04-16 00:00
第二十二条 “数次住院病人”是指在一个互助期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转院住院治疗,住院日期有中断且累计自付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病人,“数次住院病人”的重要特征是住院日期有中断。数次住院病人的住院收据必须在每次出院结算之日起90天内申报,超期不予连续计算。若住院费用未达起付线,可先行到互助服务中心(办事处)审核盖章,等数次住院达到起付标准后一并申报。“数次住院病人”两次和两次以上所申报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按数次累计申报医疗费所达到的档次计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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