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
 本站首页  工会概况  工会通知  政策法规  新闻速递  教代会  岗位职责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唐山师范学院系(院)级教学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7-04-18 00:00  
唐山师范学院系(院)级教学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5 年 3 月 13 日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两级管理体制,推进依法
治校进程,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工会法》、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唐山师范学院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院)级教学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为系(院)级教代会),是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教学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
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系(院)级教学单位教职工人数在 50 人以上 (含 50 人) 的, 建立系 (院)教代会制度;
教职工人数不足 50 人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系(院)级教
代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在其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条 系(院)级教代会应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
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系(院)级教代会在本单
位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系(院)级教代会应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促
进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系(院)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系(院)级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本单位财务收支报告及发展规划、改
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岗位聘任办法、校内津贴分配办法、考核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
章制度。系(院)级教代会所通过的事项及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四)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结合学校干部考核,组织本级教代会代表对本单位
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积极推进系(院)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教育教职工发挥主人翁作用,维护学校发展和教职工长远利益,顾全学校大
局,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尊重和支持
单位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领导,协助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学校和本单位暂时
无法解决的问题,系(院)级教代会有责任向教职工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七条 系(院)级教学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系(院)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
的职权,定期向系(院)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对规定由系(院)级教代会审议、
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提交系(院)级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对系(院)级教代会的
决议和提案, 应认真组织落实; 对单位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 应及时向系 (院)
级教代会通报。
第八条 凡具有本校编制的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系(院)级教学单位教职工代表大
会代表。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兼顾各方的原则。系(院)教学单位教职工
代表大会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当
占有一定比例。
第九条 系(院)级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具有大局意识和奉献精
神,公道正派,能够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按民主程序产生,以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直
接选举。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列席代表由单位党政工组织提名,系
(院)级教代会领导小组批准,其比例掌握在代表总数的 10%左右。因工作调动或退休,
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代表有违法或严重失职行为,经系(院)级
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罢免或撤换。学校教代会代表为系(院)级教代会的当然代
表。
第十条 系(院)级教代会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
出提案和议案, 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有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方面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参加对系(院)级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检查和督促的权利;有对本单位工作和系(院)级
教代会工作进行质询、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挠、
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 系(院)级教代会代表应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
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
力,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投身教育改革;应密切联系群众,
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应积极
参加系 (院)级教代会的各项活动, 宣传、 贯彻执行系 (院) 级教代会的决议, 做好系 (院)
级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系(院)级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系(院)级教代会的召开
(一) 系(院)级教代会换届及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
由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人任副组长的系(院)级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
在筹备领导小组领导下, 系 (院)级工会负责具体换届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
1.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时间;
2.下发召开系(院)级教代会的会议通知;
3.制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初步审查;
4.征集代表提案;
5.组织代表培训,搞好宣传教育;
6.提出系(院)级教代会领导小组人选建议名单;
7.拟定大会的日程和议程。
(二) 系(院)级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预备会议,内容如下:
1.通过大会领导小组名单;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通过大会议程;
4.听取会议筹备情况报告;
5.通过或决定其它事项。
(三)由系(院)级教代会领导小组执行议程,主持召开系(院)级教代会。
(四)宣传大会精神,执行大会决议,办理代表提案。

第十三条 系(院)级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应在学校教代会换届前完成换届。系
(院)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系(院)级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
表参加方为有效,大会决议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重大事项,
经系(院)党政工负责人会议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教职工人数不满 50 人的系(院)应当召开系(院)教职工大会(大会不计届,以年
为序)。系(院)教职工大会应严格遵循系(院)级教代会的程序。
第十四条 系(院)级教代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系(院)级教代会代表
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 30%左右。
第十五条 系(院)级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
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系(院)级教学单位应于系(院)级教代会召开两周前,将提交系(院)
级教代会审议的方案发给代表组, 广泛征求意见, 并根据代表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提交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方案,在代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由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系(院)级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和上
级党组织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评议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与群众民主评议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系(院)级教代会不设主席团,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
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 系(院)级教学单位工会是本单位系(院)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
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组织系(院)级教代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
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负责系 (院)级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征集、 审查立案和检查提案办理、
结果反馈;负责系(院)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系(院)级教代会的按期正常召开;督促
检查系(院)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 系(院)级教学单位召开系(院)级教代会,应邀请学校主管领导和校
工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应提前两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会议结束

后一周内,应向校工会填报有关报表,提交会议有关资料,有关人事、分配方案等的内容
应同时向人事处报告,接受校工会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系(院)及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断完善系(院)级教代
会制度,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办公室 | 组织部 | 宣传部 | 纪委办公室 | 学生工作部 | 人事处 | 财务处 | 教务处 | 科研处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后勤管理处 | 校园规划处 | 保卫处 | 团委

版权所有      @ 2006 唐山师范学院工会 地址:唐山市建设北路156号 

 邮编:0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