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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2010-04-16 00:00  
第二十四条 参加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患重大疾病、一般疾病和门诊特殊疾病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除去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外个人负担的费用,符合重大疾病互助活动规定条件的,按比例给予补助;未参加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后,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补助标准的起付金额后,按比例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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