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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
2017-04-18 00:00  
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
(2015 年 3 月 13 日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
依法治校,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
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
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
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充分
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它重大
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
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
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
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
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具有本校编制的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系(院、部、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 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
数的 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
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
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 认真宣传、 贯彻教代会决议, 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系(院)两级教代会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
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
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 5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须有 2/3 以上教代
会代表出席。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它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
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或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
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代表的提案应得到
及时处理,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由一个或几个系(院、部、处室)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选举产
生正、副团长。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
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 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
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
第二十二条 系(院)级教学单位教职工人数在 50 人以上(含 50 人)的,建立系(院)
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 50 人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系(院)级教代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在其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
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
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经费保障。如有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制度的情况,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第二十六条 工会各分会承担系(院、部、处室)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任
务,应依照学校教代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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