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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
2007-09-25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为保障我校教职工充分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实现依法治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参加决策,监督干部,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的创造力,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财务预决算、自筹资金管理使用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推荐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做出重大决议。
     (四)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每年对学校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每次评议要制定计划,经党委讨论通过后实行。对于成绩突出的干部,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可建议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嘉奖、晋升;对于工作严重失职、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影响很坏的干部,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可建议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和免职。
    第七条 教代会的决议经大会通过后生效,学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都应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对代表的提案、建议和意见,有关领导和部门应当认真答复,努力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出解释。
    第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第六条所列范围的重要事项,需要审议或作出决定时,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或由教代会常设机构)审议处理。
    第九条 建立学校领导与教职工代表定期进行民主座谈的制度,一般每学年举行一次.每次座谈的内容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当时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有迫切要求的重要问题,经学校党政领导协商确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处或科室为单位(人数少的部门可适当合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教职工代表人数 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0%左右。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中心,其中教师代表一般不少于60%。青年、妇女也应有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撤掉或更换代表人选。教职工代表调出原选举单位或去外地学习、工作超过一年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及时补选,报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在教代会上有权对学校工作进行审议、批评、建议,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有权参加对学校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落实提案情况的检查,参加同学校
领导的民主座谈;应参加教代会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遭受压制或打击报复时,教代会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以保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努力学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
水平和管理能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接受群众的监督;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
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五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教代会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同意。每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
            第五章   常设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教代会设常设主席团作为它的常设机构。常设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工人主席、各代表团长,但必须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职责是:(1)负责审议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的某些重要问题;(2)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3)负责每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提出代表大会筹备方案,会议主要议题和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4)召集并主持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接受教代会代表的监督。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要密切联系教职工代表和群众经常听取并正确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对于不履行职责的常设主席团成员有权进行撤换。
    第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在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每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组织每届教代会的代表选举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工作以及教代会的会务工作;
    (2)教代会闭会期间,协同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传达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
    (3)向教职工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4)接受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建议、申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实施情况,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每年汇总一次向代表大会汇报。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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